1.租期小于1天的,按1天收取车辆租金、基本保险费、可选服务费等费用;
2.租期超过1天的:
(1) 租期内整日的部分,按天收取车辆租金、基本保险费、可选服务费等费用;
(2) 租期内非整日的部分:
a) 不足4小时(含4小时)的,按超时费标准计费,不再另计基本保险费、可选服务费;
b) 4小时以上但不足24小时的,计1天租期,按天收取车辆租金、基本保险费、可选服务费等费用。
注:周租/月租产品的车辆租金为打包计费,不计免赔服务费、GPS导航费按7天计费,其他费用计费标准同普通产品。